一、科技计划管理程序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包括申请、评审论证、审批、签定合同四个程序。 州科技局根据自治州科技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计划支持方向和领域。 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各县市科技局、州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县及本行业科技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推荐,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州科技局申报。 项目申报时间为前一年第四季度和当年第一季度,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昌吉回族自治州科学技术研究计划申报书》,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相关材料。 州科技局综合科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并负责软科学、医疗卫生及社会发展等方面项目受理、审查;工业科负责工业项目的受理、审查;农村科技科负责大农业项目的受理、审查。综合科根据自治州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结合工业、农业科技科的推荐意见,经综合平衡,提出自治州年度科技计划安排意见和科技三项费分配方案,提交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会同州财政局和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共同下达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合同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计划任务书要求填写,经审核签字盖章认可后,到州科技局财务室办理拔款手续。
二、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程序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三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项目申报部门审核后报州科技局综合科,项目验收由科技局或委托机构进行;州科技局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就是否验收和何时验收在收到验收申请15日之内给予批复。项目验收组由州科技局组织各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承担单位专家不得参加验收,项目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合同或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影响,经费使用合理性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项目验收形成的文字材料和数据资料承担单位应按科技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立卷。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州科技局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对推荐成果的申报书及其附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推荐要求的,提交专业评委会评审。州科技局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价意见,提出奖励项目及等级的建议,召开终评会研究确定,并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后,在《昌吉日报》和昌吉科技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30天,对自治州科技进步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自治州科技局提出;经公告无异议或经调查处理已无异议的,由州科技局复核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奖励。
四、昌吉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奖励与风险补助项目基本程序 1、申请者在引进开发前填写《昌吉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州科技局(各县市通过县市科技局申报);2、州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准予引进,州科技局发《昌吉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审核结果通知》,及时告知申请人;3、申请者在引进开发的试验阶段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逆因素没有成功,且造成一定损失后,要及时报告州科技局。由州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并由专家组形成《现场考察意见》;4、申报风险补助和奖励者,要认真填写《昌吉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补助申报书》或《昌吉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奖励申报书》,并准备好必要的附件材料;5、专家评审;6、领导审查;7、评审结果在《昌吉日报》上公告三十天;8、奖励与补助。
社会承诺: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科教兴昌”战略的实施为己任,努力创造良好的科技创新和技术引进环境,扩大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更多地吸引区内外人才、资金、技术,为自治州的经济建设服务。
州科技局在执行政务公开过程中,要以开展部门工作“争先创优”活动及优化投资与发展环境建设为契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端正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要努力在科技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科技项目的审批立项,科技经费的分配,科技成果的验收,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方面,坚持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努力做到不以权谋私、公正透明,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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