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08月25日 >
< 1999年5月31日 > (199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科教兴新战略,推动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本办法负责管理兵团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接受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各师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组织协调实施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一)明显提高产业、行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能形成高新技术产品、产业或者出口创汇产品的; (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能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的; (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五)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防灾减灾的; (六)促进具有地方特点的名、特、优产品发展,形成规模效益且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 (七)加速边远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和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实施转化的单位。 第九条 自治区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实行"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发展技术市场、信息市场。鼓励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建立和发展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市场和综合技术市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制。企业应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区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及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