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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4-14 17:32:26
 

                                              昌州政办发[2007]65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自治州科技大会精神,加强对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的水平和效益,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州科技事业发展和科技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自治州科技发展规划,以财政资金支持,由州科技局安排和组织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示范、推广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活动。

    第三条 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建立与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开办事程序和审批决策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一般包括立项、实施和验收三个基本环节,各环节实行规范化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

    ()涉及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体系中以自治州财政投入为主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计划、科教兴州专项资金计划、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项目。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新设立的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启动实施前,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六条 各类专项科技计划项目,可根据计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就计划的目标、性质和范围,组织管理机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计划管理和实施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为:

    ()州科技局;()经州科技局授权或委托行使部分计划管理权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

    第八条 州科技局在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自治州科技发展规划,发布项目指南,制定年度计划,配置相应的科技经费,并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与监督。受自治区科技厅的委托,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在昌吉州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九条 被委托机构在被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按照本办法协同组织项目实施,并接受监督和检查。被委托机构不得利用这一授权或委托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 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履行项目合同,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

    第十一条 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重大项目的管理采取评审、评估方式。参照《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计划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过程中,凡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有可能影响项目管理决策公正性的当事人应回避。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定合同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州科技局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根据自治州科技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计划支持的方向和优先领域,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采取公开征集、定向申报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需经申请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由州科技局受理。无具体主管部门的单位或无单位的个人,可直接向州科技局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能力;

    ()具有与项目相关的工作和知识的积累;

    ()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和技术保障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自治州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自治州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申请项目应提供项目申请书(州科技局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目的、意义和需求分析);

    ()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技术关键及技术路线);

    ()现有的工作基础及项目实施地点;

    ()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含推广应用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市场风险分析);

    ()承担单位及主要协作单位分工;

    ()必要的支撑条件、组织措施及实施方案;

    ()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

    ()经费预算;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请的项目需经过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初步审定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由州科技局或被委托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州科技局参照专家意见复审后制定项目计划,并会同州财政局共同下达。

    第二十条 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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