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监督,提高科技经费管理的使用效益,增强科技经费管理的科学性、透明度,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科技厅《科技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解决社会公益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科技经费来源于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科技经费。
第三条 科技经费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实行合同制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经费由州科技局和州财政局共同管理,州科技局负责安排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州财政局负责经费预算、拨付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州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以及自治州科技计划体系中以自治州财政投入为主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科教兴州专项资金、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等。
第二章 科技经费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五条 根据“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和国家、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及自治州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自治州科技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应用、示范推广。
第六条 凡在昌吉州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都可向州科技局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使用科技经费。科技经费根据不同类型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补助,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后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三章 科技经费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科技经费管理应遵循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的原则,实行合同制管理。加强对科技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障科技经费管理规范,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使用项目经费购置项目必需的仪器设备、相关材料等,应按政府采购制度办理。
第九条 科技经费列支范围:
(一)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指科技项目立项后,研究开发过程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会议费、差旅费、 设计试验费、信息费、其他相关费用。
(1)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2)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4)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6)设计试验费。指在项目研究、攻关过程中样机制造、试验的费用;
(7)信息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以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等;
(8)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项目验收、鉴定、评审费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等费用。
(二)计划管理费,是指州科技主管部门为管理本级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调研、课题遴选、评估、评审、监督检查、验收、计划协调、科技合作与交流、会议、信息管理、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活动支出的费用。计划管理费列入年度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按拨入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