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的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3.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科技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科技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同级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 2.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本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据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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