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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项目验收工作细则


2006-2-28 17:26: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 称"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基金项目验收规范和全面组织验收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单位")受管理中心委托,负责主持本辖区内基金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条 为保证基金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地方监理单位须对待验收的基金项目进行实地考查,并按照事实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验收意见。管理中心依据基金项目合同书、项目监理意见和验收意见,综合评价基金项目执行情况,作出验收结论。
第二章 验收时间和内容   
第五条 凡与管理中心签订合同的基金项目,在合同到期后的6 个月内进行项目验收都可视为按期验收。如需推迟验收,企业应向地方监理单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地方监理单位提出意见,报管理中心。原则上推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章 验收方式   
第七条 管理中心将视不同情况以书面验收、委托验收和直接验收三种方式对基金项目进行验收。   
第八条 书面验收--地方监理单位根据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和对基金项目的实地考查,提出项目验收意见,管理中心核准并做出验收结论。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基金项目原则上采取书面验收方式。   
第九条 委托验收--管理中心委托地方监理单位组织专家组对基金项目进行实地考查评审,地方监理单位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提出验收意见,管理中心核准并做出验收结论。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基金项目原则上采取委托验收方式。   
第十条 直接验收--对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基金项目,管理中心直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验收。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验收专家组应由熟悉待验收项目的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构成。参加"委托验收"的专家由地方监理单位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为5至7人。参加"直接验收"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为7至9人。 第四章 验收准备   
第十二条 对接近验收期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定期(每季度)向地方监理单位发出《基金项目验收准备工作通知》及《验收项目清单》,同时通过基金web站点通知企业做好验收准备。   
第十三条 地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基金项目验收准备工作通知》后30天内完成以下验收准备工作:
   (一)将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加入《验收项目清单》;
   (二)根据对项目的 考查,在《验收项目清单》上填写项目的"验收方式"和"验收时间",对需提前或推迟验收及改变验收方式的项目做出相应说明;
   (三)将《验收项目清单》及有关说明汇总上报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地方监理单位在完成《验收项目清单》上报工作后,即可根据清单中的验收时间和验收方式对基金项目开展验收工作。
第五章 验收材料   
第十五条 验收材料的填写工作需由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地方监理单位及专家组分别完成。   
第十六条 需由企业完成的验收材料:
   (一)《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创新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度与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产品市场开发与销售情况;相关说明与建议);
   (三)《企业近期发展设想及融资需求调查表》;
   (四)相关数据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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