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科技局、科特办: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昌吉州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区、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04、2005年自治区、州科技特派员项目验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凡列入自治区、自治州2004、2005年科技特派员项目计划,已到期的科技特派员项目(附件1)。
二、验收方式
1、科技特派员项目验收工作由州科特办负责安排、主持。验收组组长由州科技局局长、科特办主任樊国斌同志担任,其它成员由州科特办、州财政局及有关专家和州、县市科特办管理人员组成。
各县市科特办负责组织验收的具体工作。各县市科特办要督促承担2004、2005年自治区、自治州科特派项目的科技特派员和项目承担单位,尽快准备验收材料,提供验收现场,并对验收材料、验收现场进行初审和现场考察,配合州科特办完成每个项目的验收工作。
2、项目验收,按照“公正、简便、实效”的原则,将项目分类后集中进行会议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合同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通过项目实施带动农民增收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三、验收要求
1、各县市科特办要于8月25日前将验收计划报州科特办,州科特办根据项目特点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2、如果项目的技术含量高、实施效果显著,达到了州级科技成果的水平,可以同时申请州级科技成果评审。
3、项目经济效益应提供项目区或服务点的效益证明。
4、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准备好验收现场和项目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报告,并填写《科技特派员创业启动项目验收表》(附件3)。
5、各县市科特办在完成项目验收后,负责撰写本县市所承担的2004、2005年科技特派员项目整体执行情况评价报告(附件2)。并将各项目验收表(一式二份)及整体评价报告一份(含电子版)于9月20日前报州科特办。
6、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启动项目,由州科特办统一将项目验收表报送自治区科特办审核通过后,颁发《科技特派员创业启动项目验收合格证》。
附件1:2004、2005年科技特派员启动项目表
附件2:科技特派员创业启动项目整体执行情况评价报告
附件3:科技特派员创业启动项目验收表
联系人:雒晓琴
电 话:2381061
E—Mail:LXQ1061@126.com
昌吉州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