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局
文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昌州科字[2007] 43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六大专项资金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州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自治区科技大会精神,加大科技投入,深入实施《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自治州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快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意见》(昌州党发[2007]8号)文件,设立了六大专项,为提高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效益,强化监督,加强各专项资金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据国家科技部、财政局《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昌吉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昌州政办发[2007]65号)文件,我们制定了昌吉州《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兴州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科技特派员制度财政专项管理办法》、《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1、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2、昌吉回族自治州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3、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4、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5、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兴州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6、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特派员制度财政专项管理办法;
7、昌吉回族自治州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昌吉州科技局 昌吉州财政局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科技 项目 经费 办法
抄送: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州党办、州人大办、州政府办、政协办
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监督,提高科技经费管理的使用效益,增强科技经费管理的科学性、透明度,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科技厅《科技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解决社会公益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科技经费来源于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科技经费。
第三条 科技经费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实行合同制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经费由州科技局和州财政局共同管理,州科技局负责安排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州财政局负责经费预算、拨付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州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以及自治州科技计划体系中以自治州财政投入为主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科教兴州专项资金、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等。
第二章 科技经费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五条 根据“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和国家、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及自治州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自治州科技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应用、示范推广。
第六条 凡在昌吉州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都可向州科技局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使用科技经费。科技经费根据不同类型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补助,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后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三章 科技经费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科技经费管理应遵循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的原则,实行合同制管理。加强对科技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障科技经费管理规范,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使用项目经费购置项目必需的仪器设备、相关材料等,应按政府采购制度办理。
第九条 科技经费列支范围:
(一)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指科技项目立项后,研究开发过程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会议费、差旅费、 设计试验费、信息费、其他相关费用。
(1)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 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2)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4)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6)设计试验费。指在项目研究、攻关过程中样机制造、试验的费用; (7)信息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以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等;
(8)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项目验收、鉴定、评审费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等费用。
(二)计划管理费,是指州科技主管部门为管理本级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调研、课题遴选、评估、评审、监督检查、验收、计划协调、科技合作与交流、会议、信息管理、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活动支出的费用。计划管理费列入年度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按拨入经费的10%列支,由州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
(三)事后补助和奖励费,按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管理要求安排。
第四章 预算的审批和下达
第十一条 科技经费的预算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科技项目的同时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其中经费来源预算含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及自筹经费),所申请的科技经费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第四章开支范围执行。
(二)州科技局负责组织对科技项目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在评审的基础上确定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预算,会同州财政局共同下达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
第十二条 对批准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科技项目,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经费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科技经费拨付、结算与监督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凭项目合同书到科技管理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科技经费使用范围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科技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州科技局上报《科技经费决算表》,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在州科技局作出终止或撤项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决算, 科技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用和归属权为项目承担单位,资产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州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科技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效果实行中期评估,并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跟踪督促和协调服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经费等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州科技局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经费,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关于科技经费管理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促进高新技术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州科技大会精神,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自治州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根据昌州党发[2007]8号《关于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快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意见》,依据《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技术水平处于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第三条 自治州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支持领域: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 自治州科技局负责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州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支持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在自治州境内注册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以及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
(一)获得区级以上(含区级)科技管理部门资金支持的高技术研究与科技攻关项目;
(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含攻关)类项目,应具备较先进的工艺技术路线,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三)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产品的样品或样机,并有完整合理的生产工艺;
(四)产业化的项目,应是成熟的产品并已批量进入市场。
第七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条件;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等条件。
第八条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国家、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规模化生产,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
(二) 无偿资助: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三)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州域内)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自治州科技局负责发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凡符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推荐单位一般为企业所在地区的县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州直企业可直接向州科技局申报。
第十条 州科技局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州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复审并会同州财政局制定自治州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计划下达后,自治州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自治州科技局在本计划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研究提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指南;负责受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负责组织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负责编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四)负责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验收、统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州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依照《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自治州科技局用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调研、遴选、论证、评审、评估、验收等计划管理费用,每年按10%的比例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州科技局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决算报表。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州科技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已签合同项目经州科技局核准撤消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核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交州科技局。
第十八条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州科技大会精神,扶持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快推进自治州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昌州党发[2007]8号《关于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快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意见》,依据《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自治州境内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不断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积极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 自治州科技局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州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创新意识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一)获得国家、自治区级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技术水平处于自治区领先或自治区先进的项目;
(三)项目具有产、学、研合作基础,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潜在经济、社会效益;
(四)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产品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产品的样品或样机,有完整合理的生产工艺;产品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已是成熟的产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是以无偿资助的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第八条 自治州科技局负责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凡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推荐单位一般为企业所在地区的县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州直企业可直接向州科技局申报。
第九条 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州科技局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州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复审并会同州财政局制定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计划下达后,自治州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自治州科技局在本计划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研究提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负责受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负责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负责编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四)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验收、统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依照《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自治州科技局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调研、遴选、论证、评审、评估、验收等计划管理费用,每年按10%的比例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州科技局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决算报表。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州科技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已签合同项目经州科技局核准撤消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核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交州科技局。
第十八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自治州科技大会精神,加强自治州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根据《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支持的重点,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生产试验、开发、技术示范、推广应用,并能形成产业化规模的活动。
第三条 自治州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经费应多渠道筹措,包括自治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性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一) 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配套;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各类科技园区进行孵化的科技成果转化;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集成配套的科技成果转化;
(五)以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
(六)实施区内外科技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
(七)通过自治州鉴定(评审)或奖励的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为项目申报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县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申报工作。州直各企业、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州科技局申报。
第六条 申报项目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必要的实施条件和相应的匹配资金,财务制度健全。
(二)具备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和项目实施需要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市场开拓能力。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自然人应有依托单位,其依托单位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报项目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州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匹配资金证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自治州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科技奖励证书、新产品鉴定证书、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转让、检测报告、品种审定证书、技术依托单位与实施成果转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书、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第九条 项目申报的受理工作,由自治州科技局负责,也可由州科技局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立项后,自治州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自治州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
第十一条 自治州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书》对项目实行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受检查时提供的材料应突出说明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整体效果,特别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到期或完成后,自治州科技局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州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自治州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工作、技术总结;
(三)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向项目推荐单位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二)项目推荐单位审查合格后报州科技局;
(三)州科技局确定验收方式、验收人员、验收时间,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自治州科技局及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受理、审查、评议、监督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兴州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自治州科技大会精神,根据昌州党发[2007] 8号《关于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快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意见》,文件的精神,设立自治州科技兴州专项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自治州名牌产品创建、支柱产业培育和素质工程建设方面的支持,为了加强科技兴州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 项目立项标准
第二条 科技兴州项目计划是指面向经济建设、能在计划期(1-3年)内转化为直接生产力,对区域经济发展推动力强、影响面大的科技项目及相关的科技兴州工作而做的安排,并对列入自治区科技兴新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选择配套。
第三条 自治州科技兴州项目以先进适用技术规模化生产应用为主,对优势资源开发及其产业化有重大作用,可产生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目标产品有良好的商品化和市场前景,目标产业形成规模经济。
第四条 以产品名牌创建工程、科技兴州标志性工程、区域支柱产业培育工程、科技兴州素质工程为内容,重点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
(一)与重大技术改造相结合,对提高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技术经济水平作用大的项目;
(二)与重大技术引进相结合,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作用大的项目;
(三)规模大、范围广的重大技术成果推广及其先进实用技术应用开发项目;
(四)产学研或技、工、贸相结合的产业化项目;
(五)重要的出口创汇产品或进口替代产品开发项目;
(六)重要的名、优、特、新产品规模化生产项目;
(七)能形成长期竞争优势的高技术实用化、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重点扶持和优先安排的项目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业或县市领导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和支持,积极落实匹配经费和人力、物力,创造工作条件,优化政策环境,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二)科技和生产单位联合,并有一定的设备条件和工作基础,具有实施项目的能力和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二、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申请项目须经单位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
第七条 项目的申请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能力;
(二)具有与项目相关的工作和知识的积累;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技术保障条件。
第八条 项目申请部门或单位须填写科技兴州项目申请书;提交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其中包括立项背景技术路线、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市场分析、风险分析及对策、组织实施的措施等内容。
三、项目的受理
第九条 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科技兴州办公室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并登记备案。
第十条对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受理:
(一)项目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二)申请手续不完备;
(三)项目内容不符合科技兴州项目立项标准;
(四)申请项目或单位不具备实施能力。
第十一条 自治州科技兴州办公室在申报的项目中确定备选项目,并作进一步调研。
四、项目的论证
第十二条 经过自治州科技兴州办公室通过形式审查,初步确定的备选项目提交专家论证,由自治州科技兴州办公室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项目论证会。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论证会的需要,聘任有关领域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论证组。专家组须认真审查项目申请书和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质询和审查,提出立项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经论证须对项目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的,由项目申请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项目的审批
第十五条 自治州科技兴州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提出立项建议,编制科技兴州项目计划,连同项目申请书和专家论证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安排意见和经费分配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六条 经州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科技局会同州财政局正式下达项目计划。科技兴州项目计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经费采取无偿资助和后补助资助形式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立即起草项目合同,落实人员、匹配经费和工作计划。
六、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兴州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签订合同必须以批准的立项内容为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由自治州科技兴州办公室(甲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乙方)、项目推荐部门(丙方)共同签订。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由主要承担单位及时填报项目经费预算表,连同合同本文一式四份,报送科技兴州办公室审核和办理有关手续。
七、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计划与合同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领导要重视和支持项目的实施,积极落实匹配经费和人力、物力,创造工作条件,优化政策环境,保证项目按合同内容和指标顺利完成。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解决问题,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的项目,采取中止实施、停拨下年度的项目经费或撤消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在实施中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几方协调解决。需要变更项目合同内容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报请自治州科技兴州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五条 科技兴州项目经费依据项目合同和进度拨付,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项目预、决算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自治州科技兴州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年度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
八、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主要承担单位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科技兴州办公室。自治州科技兴州办公室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根据合同进行项目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科技兴州项目的调研、遴选、论证、评审、评估、验收等计划管理的费用,每年按10%的比例从科技兴州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州科技局具体管理使用。
九、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昌吉州科技特派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特派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昌州政发[2004]58号《自治州关于全面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昌吉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是自治州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创办利益共同体,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由州财政负责预算列支,每年100万元。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年级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科技特派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科技特派员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支出预算、确定扶持项目报主管州领导审批后,由财政按预算级次拨付。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出支范围。
科技特派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科技特派员所创办或服务的各类组织、企业。
(一)用于创业启动项目支出,主要是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技术引进费用、试验示范费用、协作费、设备费等与项目有关的支出。
(二)州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培训、宣传、调研、专家评审、表彰、奖励、会议等业务支出,支出比例原则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0%。
(三)项目补助: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的企业及与农户、专业技术协会建立利益共同体,并实施科技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服务及流通服务的项目进行补助。
项目实施补助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四)贷款贴息补助:用于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技术开发项目的银行小额信贷资金贴息(以贷款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项目内容符合申报范围及确定需扶持的重点项目小额贷款贴息补助。
(五)其它确定需扶持的项目
第七条 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科技特派员创业启动项目要逐级申报、严格审查、编制计划、签订合同,对需扶持的项目由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局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承担每年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州科技局汇总报州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的行为,以违反财经纪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引进培育
生物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是指人民政府为支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发展,鼓励全社会重视生物新品种的引进、选育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本项资金主要用于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企业或个人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过程中的风险补助、奖励和评审工作费用。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的管理,调动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企业或个人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的积极性,推动自治州经济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州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由州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万元(可滚动使用),并设立专户监督使用。
第四条 州科技局具体负责自治州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项目的审核、评审、补助、奖励及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审核、现场考察、评审费用按年拨经费的10%列支。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生物新品种是指优质、高产、抗逆的动物、植物、微生物新品种或培育优良动物、植物、微生物新品种所需的关键材料。
第六条 自治州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的使用采取风险补助和奖励两种方式支持。风险补助为事后补助,主要用于生物新品种引进、培育失败后的补助,支付额度最高为引进、培育技术原有成本费的80%;奖励是指利用本项资金设立的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奖。奖励生物新品种引进培育成功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者。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四个等次。
第七条 自治州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风险补助申报范围和条件:自治州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企业和个人,州以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个人在我州从事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工作,由于不可抗逆的因素而失败,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
(二)奖励申报范围和条件:引进生物新品种,引进培育优良动物、植物新品种所需的关键材料,培育优良动物、植物、微生物新品种获得成功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州内外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企业或个人。
第八条 自治州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申报程序:
(一)自治州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的申报者在引进、培育前必须报自治州科技局审核批准。试验、示范、推广过程中由州科技局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二)申报风险保证资金者,由个人自荐、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分别填写《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补助申报书》或《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奖励申报书》,并准备相关的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者报自治州科技局。个人申报者可通过县市科技局报州科技局。
(三)自治州科技局对申报风险补助或奖励的项目初审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在《昌吉日报》上公告一个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州科技局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州财政局负责拨付资金,州科技局为获奖或获风险补助者兑现风险补助金或奖金。
第九条 对拟补助或拟奖励的单位及个人有争议的,由实施单位及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争议解决后方可按规定程序给予补助或奖励。
第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县市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昌州政发[2001]113号文件同时废止。
昌吉回族自治州引进培育生物
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总 则
一、为了做好自治州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风险保证资金的合理运用,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州内、外为昌吉州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的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企业和个人。
三、自治州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由州财政负责筹集,每年100万元,设专户管理。专家审核、现场考察、评审费用按年拨入经费的10%拨付给州科技局。
四、自治州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的申报、评审、补助、奖励,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州科技局负责。
五、《昌吉回族自治州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所称的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是指州内、外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企业或个人,从自治州以外引进生物新品种、引进新材料培育新的生物新品种、自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新品种研究与其配套的新技术的活动。
六、《昌吉回族自治州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中所指的生物新品种主要是:
(一)优质、高产、抗逆的植物、微生物新品种及其配套技术;
(二)优质、高产、抗病性强的畜禽、水产新品种及其配套技术;
(三)利用引进的关键育种材料(包括野生生物资源)培育的动物、植物、微生物新品种;
(四)自行培育的动物、植物、微生物新品种。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中的引进培育技术原有成本费是指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当年所发生的引种费和试验费,不包括培训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考察费、检测费、查新费。
引进培育新品种的试验规模,可根据新品种的种类,结合专家意见,在审核结果通知书中给予明确界定。
补助和奖励的评审标准
八、自治州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的风险补助采用事后补助的办法,对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因不可抗逆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而失败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在组织专家现场考察查明原因后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新品种引进后,在试验阶段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逆的因素没有成功,且造成毁灭性损失者,补助引种试验费用的80%。
(二)新品种引进后,在试验阶段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没有成功,并造成较大损失者,补助引种试验费用的40—60%。
(三)培育新品种或新材料引进后,在培育新品种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育种材料毁灭性损失者,补助购买新材料费用试验费的80%。
九、自治州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保证资金的奖励每年一次,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四个等次。
(一)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等奖: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企业和个人所完成的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项目,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新品种品质优、产量高、抗逆性强,主要特点明显优于原有品种,推广范围大,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新品种的培育和引进推广对自治州主导产业发展、新型产业培育、农民增收以及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者,一次性奖励8-10万元。
二等奖: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企业和个人所完成的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项目,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新品种品质优、产量高、抗逆性强,主要特点明显优于原有品种,推广范围比较大,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新品种的培育和引进推广对自治州主导产业发展、新型产业培育、农民增收以及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者,一次性奖励5-7万元。
三等奖: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企业和个人所完成的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项目,技术上有所创新,新品种品质优、产量高,抗逆性强,主要特点明显优于原有品种,有一定推广范围,已取得比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新品种的培育和引进推广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以及行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作者者,一次性奖励2-4万元。
鼓励奖: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企业和个人所完成的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项目,工作量大,技术有所创新,新品种品质优、产量高、抗逆性强,主要特征明显优于原有品种,在当地试验、示范、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者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奖金分配
自治州引进培育生物新品种风险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