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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2006-2-28 19:03:36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向自治区科委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科委每年向财政厅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企业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自治区科委和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已签合同项目经自治区科委核准撤销或中止,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交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用。
     第二十四条 对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技术创新基金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企业,经核实,取消或者停止对其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及项目推荐单位、评估机构等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管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技术创新基金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五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委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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