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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2006-2-28 19:03:36
 

     ①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创新项目按适当比例给予贴息;
     ②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示范的补助。项目承担单位须有与无偿资助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③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办理企业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
   
    三 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自治区科委每年发布技术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凡符合技术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按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符合招标条件的,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选优。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评估、评审意见,提出技术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必要时,自治区科委和财政厅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项目建议经自治区科委会同财政厅审定批准后,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受自治区科委委托与企业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负责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对未通过形式审查和经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在项目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四 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技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预算,与自治区科委共同审议技术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根据技术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科委负责提出和发布技术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审议技术创新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技术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财政厅审批技术创新基金支持项目。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
     ①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研究提出技术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统一受理技术创新基金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②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等工作;
     ③负责编制技术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技术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技术创新基金的运作;
     ④全面负责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负责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和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用于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报财政厅审批后从技术创新基金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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