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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2006-2-28 19:03:36
 


     < 2003年09月08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委、财政厅制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新科工字[2000]083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办”)负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1999]20号,1999年12月14日)的精神,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创新基金,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条 技术创新基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 技术创新基金主要面向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通过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四条 技术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自治区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第五条 技术创新基金作为专项基金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工交处,实行专户管理。由自治区科委成立自治区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技术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 基金的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七条 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
     ①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项目;
     ②技术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
     技术创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第八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①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条件可适当放宽;
     ②企业应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2%,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要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第九条 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技术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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