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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


2006-2-28 18:59:29
 

    3.在规定时间内,将完整的申请(投标)书面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一式六份打印装订成册,《自治区技术创新基金申报系统》软件中录制的完整信息(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草本、推荐单位信息和推荐单位意见表等),用“上报功能”制作数据软磁盘,一式两张(软盘标签上注明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一并送寄自治区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
     各种表格可以向自治区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索取。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附7号
    联系电话:0991-3832818 邮政编码: 830011
    四、受理
    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招标项目自招标截止之日起)90天内向申请(投标)企业书面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推荐单位。
    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或评标。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中标的项目,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将在项目申请截止日起(招标项目自招标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投标)企业,并抄送推荐单位。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
    五、监督管理
    通过立项审查批准的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与企业签订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后,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
     (-)监理内容
    监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
     (二)监理要求
    (1)承担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担企业”)应自觉接受监理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
    (2)承担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上报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所要求的半年及年度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工作报告以及相关附件,并同时抄报推荐单位。
    (3)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半年及年度工作报告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合同作出继续执行、调整或中止等相应的处理。
    (三)合同变更
    合同一经签定不得擅自更改。因不可抗拒原因,承担企业需对合同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中止合同时,应向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违约处理
    承担企业如有严重违约行为,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依据合同有关条款中止合同。对中止合同的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创新基金支持的剩余经费如数退还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同时,将取消该企业以后三年内申请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资格。
     六、项目验收
    在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到期时,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依据合同书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
    (1)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2)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3)技术创新基金研究开发项目取得的成果情况;
    (4)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5)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二)验收程序
    (1)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的三个月内,向技术创新基金管
    理办公室报送经推荐单位签署意见的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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