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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


2006-2-28 18:59:29
 


     < 2004年02月27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基金”)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用于支持自治区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自治区科技厅是技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下设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
     (-)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技术水平至少处于自治区领先或自治区先进;
    2.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l)产品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产品的样品或样机,并已有完整合理的生产工艺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
    (2)产品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已是成熟的产品并且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二)承担技术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新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中试和生产。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范围内。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2%。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技术创新基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1.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2.优先支持经营业绩良好、管理科学、项目产品通过国际或国内的质量认证体系、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四)技术创新基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项目、单纯的设备引进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2.已经上市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 51%的企业、非技术性的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企业等。
     二、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技术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较高技术水平,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及产业化,银行已经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3.贷款贴息一般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80万元。
    (二)无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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