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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暂行办法


2006-3-1 17:08:36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发现或者其他科技成果,以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及科技成果应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县(市)级一项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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