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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暂行办法


2006-3-1 17:08:36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一、二、三、四等提升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三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人为干预。
      第四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自治州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和特等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州科学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委员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经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在科技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生态效益的公民。
   第六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授予以下公民、
组织: 在技术创新、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计划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七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其中特等奖每
三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县以上科技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或鉴定通过的科技项目。
      第九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以下单位推荐:
      (一) 县(市)科技行政部门;
      (二) 自治州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及其等级和奖励人选,向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项目的申报书及其附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推荐要求的,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和特等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自治州科技行政部门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和特等奖评审委员会的评价意见提出奖励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并将评审结果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后在《昌吉日报》上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30日。对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经公告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处理已无异议的,由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复核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由自治州州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自治州财政列支,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经费每年20万元,其中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特等奖单项奖奖励金额10万元,其中5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5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技活动经费。特等奖奖励经费按当年的实际发生额拨付。
   第十五条   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获得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负责向自治区推荐、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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