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推荐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助处理意见的,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不能处理完毕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经公告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处理已无异议的,由自治州科技行政部门复核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科技进步奖特等奖评审委员会组成由州政府分管科技的领导为主任委员,州政府分管科技的副秘书长和科技局局长任副主任委员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自治州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项目进行评审,由自治州州长签署证书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自治州科技进步奖奖励经费由州财政专项列资,特等奖单项奖金数额为10万元。其中5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5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技活动经费。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自治州科技进步奖奖励经费每年20万元,其单项奖金额度分别为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特等奖奖励经费按当年的实际发生额拨付。 第三十条 鼓励各推荐部门、获奖单位对获得自治州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进行奖励,奖金额度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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