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自治州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自治州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开发相结合,促进科学研究、科学发展、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昌”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自治州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六条 自治州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第七条 自治州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在从事科学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仅授予在基础研究、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公民,特 等 奖 候 选人 应 当 具 备下列条件一: (一) 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成果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区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 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成果或重大的成果,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战略性的调整,创造了特别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九条 自治州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候选人的推荐标准: (一) 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治区(或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前三名的完成人或自治州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两次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 (二) 须是自治州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重大技术发明人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条 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自治州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侯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生物品种的开发及其应用,技术上有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 (二) 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中,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对行业或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三) 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科技成果的实施中,创造显著的社会效益。 (四) 在为各级各类决策(政策、战略、规划等)和管理服务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已被决策部门采纳,在实际中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自治州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单项获奖人数和获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每项获奖人数不超过11人,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每项获奖人数不超过9人,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每项获奖人数不超过7人,获奖单位不超过3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