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政办 [2005]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促进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区内外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个人来园区投资开发建设,推进园区快速发展,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新政函〔2002〕15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入园区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 第三条 进入园区的高新技术、出口加工和资源深加工类的生产性企业,园区管委会给予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项税收中园区财政留成部分(不包括税务部门稽查补缴的税款)30%的财政补贴,其它生产性企业给予25%的财政补贴。 第四条 进入园区的非生产性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给予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项税收中园区财政留成部分(不包括税务部门稽查补缴的税款)20%的财政补贴。 第五条 进入园区的生产性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给予其实际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入园区国库部分的30%的财政补贴,非生产性企业或个人给予20%的财政补贴。 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园区投资新建工业 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依据土地最低出让价,可享受园区管委会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20%—50%的财政补贴。 第七条 进入园区从事公益和科学研究的项目用地,耕地开垦费按1000元亩的标准收取;从事工业生产建设的项目用地,耕地开垦费按2000元亩的标准收取;从事经营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用地,耕地开垦费按3000元亩的标准收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园区财政承担20%—50%的耕地开垦费。 第八条 在园区内投资公益性和基础设施建设类的项目,免收所有留园区的基本建设前期费;其它投资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其余各项留园区的基本建设前期费。 第九条 投资创办科技开发和技术成果产业化及高新技术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第十条 园区管委会对引进外来资金者,按下列方式给予引资者奖励: (一)引进赠予资金和无偿资金的,资金到位后一年内,由园区管委会给予引资者引进资金的10%的奖励; (二)引进无息和低息资金者,资金到位后一年内,由园区管委会给予引资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差额的20%的奖励; (三)投资者在园区开发建设、兴办企业,投入生产经营后一年内,园区管委会按照企业实收资本的5‰奖励引资者。 第十一条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凡报园区审批、审核、备案、登记、注册的事项,由园区管委会按照权限,自收到全部报件资 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各项手续。 第十二条 新入园区企业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自治区、昌吉州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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