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政发 [2001]1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鼓励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推动自治州经济发展,州人民政府设立了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并出台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管理办法》(昌州政发[2001]113号)。为做好自治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管理工作,现将《昌吉回族自治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总 则 一、为了做好自治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风险保证资金的合理运用,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州内、外为昌吉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的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企业和个人。 三、自治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由州财政负责筹集,每年60万元,设专户管理。评审费用按年拨入经费的5%列支。 四、自治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的申报、评审、补助、奖励,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州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五、《昌吉回族自治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中所称的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是指州内、外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企业或个人,从自治州外引进生物新品种、新材料和引进后进一步研究、培育、开发生物新品种、新材料的活动。 六、《昌吉回族自治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中所指的生物新品种(材料)主要是: (一)优质、高产、抗逆的植物、微生物新品种及其配套技术; (二)优质、高产、抗病性强的畜禽、水产新品种(包括胚胎)及其配套技术; (三)培育优良动物、植物、微生物新品种所需的关键材料(包括野生生物资源)。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中的引进技术原有成本费是指引进新品种、新材料时所发生的引种费和试验费用,不包括培训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考察费、检测费、查新费。 补助和奖励的评审标准 八、自治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的风险补助采用事后补助办法,对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因不可抗逆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而失败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在查明原因后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新品种引进后,在试验阶段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逆因素没有成功,且造成毁灭性损失者,补助引种试验费用的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