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政发 [2001]1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十一届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是指人民政府为支持高新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鼓励全社会重视生物新品种(材料)的引进开发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本项资金主要用于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企业或个人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过程中的风险补助、奖励和评审工作费用。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的管理,调动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企业或个人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的积极性,推动自治州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由州财政列入预算,每年安排60万元(可滚动使用),由财政开设专户监督使用。 第四条 州科委具体负责自治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的申报、评审、补助、奖励及日常管理工作。评审费用按年拔入经费的5%列支。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生物新品种(材料)是指优质、高产、抗逆的动物、植物、微生物新品种(包括胚胎等)和培育优良动物、植物、微生物新品种所需的关键材料。 第六条 自治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的使用采取风险补助和奖励两种方式,支持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企业和个人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补助为事后补助,主要用于生物新品种(材料)引进开发失败后的补助,支付额度最高为引进技术原有成本费的70%; 奖励是指利用本项资金设立的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奖。奖励生物新品种(材料)引进开发成功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者。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每次奖励1-2项,奖金额最高为15万元。获奖者可以同时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七条 自治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风险补助申报范围和条件:自治州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个人携带生物新品种及育种材料来我州开发或试验以及自治州内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企业和个人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失败,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 (二)奖励申报范围和条件: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获得成功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州内外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企业或个人。 第八条 自治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申报程序: (一)自治州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保证资金的申报者在引进开发前必须报自治州科委审核批准。 (二)申报风险保证资金者,由本人自荐、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分别填写《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风险补助申报书》或《引进开发生物新品种(材料)奖励申报书》,并准备相关的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者报自治州科委。个人申报者可通过县市科委报州科委。 |